危险驾驶罪
添加时间:2015-04-14 浏览次数: 3686
问:前不久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相关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对第九十一条的修改,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入刑定罪进行调整;对第九十六条的修改,是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细化,并提高处罚标准。
新增“危险驾驶罪”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