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师案例: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富贵听说李红生病,十分焦急,便携带两瓶罐头前去探望,引起李红另一个好朋友任萧的不满。2013年11月13日,任萧约王富贵谈话,王富贵没有答应,自此二人产生矛盾。2012年11月14日21时许,王富贵找到在正在棋牌社打麻将的任萧,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任萧背部砍伤。经鉴定,任萧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1月19日外逃的王富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富贵向任萧道歉并赔偿任萧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了任萧的谅解。
经青岛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富贵因欲与受害人的朋友交往,受到受害人的阻挠,因而与受害人产生矛盾,继而用菜刀将受害人砍伤,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富贵案发后在亲友的陪同下投案,属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富贵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