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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要注意什么问题
添加时间:2015-03-03 浏览次数: 3228
王某与张某于1996年去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生活还可以,在1998年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儿子张小琪,但是福祸相依就在张晓琪出生不久,张某就由于开车车祸住院了,医院经过检查多次确认,给出结果说张某脑震荡,同时还有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张某出院由于父母担心其身体劝说其在家休息,这样全家的经济来源及家庭的负担就落在了王某一个人的身上,王某由于工作压力大,加上张某又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对张某的感情就远不如从前了,张某与李某经常发生争执,因此王某决定搬到单位宿舍住,在单位住了一段时间后在2002年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但是法院觉得二人感情尚未破裂,加上张某患有疾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但是王某在2004年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张晓琪的抚养权给自己,家庭财产给张某,但是张某则说婚后自己的精神疾病没有治愈,不能工作,不同意离婚。
青岛律师
高律师给出分析,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一般分为三种1.婚前患有精神病的,患者方欺骗对方成婚,这样的一般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讼,二、明知道对方有精神疾病但由于某种原因还是和对方结婚的,三、结婚后,由于某种刺激才导致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给出了张某提出的
离婚诉讼
支持的判决,对于儿子张晓琪的抚养权交于王某法院也给与支持,主要考虑到张某对王某的要求并未提出异议,加上张某患有精神疾病对与儿子张晓琪的以后健康成长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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