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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辩护成功案例
添加时间:2015-03-01 浏览次数: 3530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化名)在担任某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国有性质)部门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检测鉴定收费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被告人王某安排分次支付了鉴定费,其中一笔30万汇至检测鉴定中心帐户,另外一笔10万元汇至被告人王某个人帐户,后案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归单位所有的鉴定费,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本案难点

贪污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本案如认定被告人王某贪污数额为10万元,则王某的基准量刑就是十年。

辩护工作

    1、了解案件关键事实。

通过询问被告人,律师了解了上述检测鉴定中心的相关流程。王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对外拉到业务之后,委托单位把费用交到检测鉴定中心,再由检测鉴定中心以劳务费的形式将部分费用发给各个鉴定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分配,部门分得的劳务费为鉴定款全额的30%。检测鉴定中心将该30%部分直接汇到被告人王某个人银行卡上,由王某再行分配。

通过对以上事实的了解,律师认为:王某贪污数额不应认定为10万元,而应将其中的30%扣除,即贪污数额为7万元。

但是,这只是律师的观点,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那该怎么办呢?

2、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例。

对于这种具体情况,并无对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律师的工作重心就转向了寻找类似案例,而且最好是高级别法院的案例,最高院的最好。

先是在网上搜寻,但没有实质收获。

于是转战法律书店,一本一本案例的翻阅,整整一下午我们就泡在书店里。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让我们找到了类似案例,而且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题目为《王一兵贪污案》(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全》),该案例中认定由王一兵支配奖励自己及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不作为贪污数额。

3、利用上述公报案例与检察院、法院进行充分沟通。

开庭前,辩护律师即将上述案例提交给了检察官与法官,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庭审中,由被告人王某支配的3万元是否应当扣除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庭后,法院也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汇报。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贪污的数额为7万元。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青岛律师高律师进行案件评析

    1、对于律师辩护工作来说,要注意“案例”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国不是案例制审判制度,但是上述案例对于审判还是有着或多或少的指导作用的。

2、形成辩护思路时,不要闭门造车,要开阔思路,必要时要充分利用网络、书籍等媒介,形成更为前沿有效的辩护思路。

3、本案被告人王某贪污数额是降下来了,但还是那句话,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4、贪污10万,量刑起点为10年。不论对其有何看法,该问题是一个不简单也不容易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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